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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工业和音讯化局 合于印发《长沙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都邑试点任职机构束缚措施》的知照
现将《长沙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加速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提升我市数字化转型服务能力,全面推进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湖南省“智赋万企”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10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支持国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长政办发〔2024〕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覆盖工程机械、先进计算、生物医药和烟花鞭炮四个重点细分行业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行业推进机构、集成服务商、生态服务商的管理工作。
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工程机械、先进计算、生物医药和烟花鞭炮行业分别确定一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行业推进机构。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集成服务商的遴选工作,通过企业自主申报、专家评审、现场答辩等程序择优选取入库,实施动态管理企业服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入库集成服务商分细分行业开展路演,按照企业意愿匹配集成服务商。不能匹配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供需对接活动,撮合集成服务商与试点企业。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生态服务商的征集,通过企业自主申报、资格审核、登记备案等程序遴选入库。在行业推进机构的统筹下,由集成服务商和试点企业择优选择生态服务商集成服务产品和服务。
第六条行业推进机构负责统筹推进细分行业数字化转型整体工作,不参与其负责行业的具体企业的数字化改造实施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应细分行业的总体推进,提出细分行业总体解决方案,及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工作计划、进度和质量,按期更新工作台账;
(二)具体承办数字化转型动员会、政策宣讲会、集成服务商路演和供需对接活动,协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管理数字化转型产品和服务的备案,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开展集成服务商遴选、生态服务商征集入库、数字化转型专题培训、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相关工作;
(四)组织集成服务商编制标准合同文本,明确相关服务标准,监督服务质量,接受、处理试点企业的投诉。
第七条集成服务商应满足诊断咨询能力强、资源整合能力强、集成服务能力强等要求,负责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行业推进机构统一组织下牵头开展咨询诊断、向试点企业提供全运营流程解决方案、实施数字化改造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向试点企业提供诊断、咨询服务,整合内外部资源,集成数字化产品和服务,供试点企业选择。按企业意愿,与试点企业签订数字化改造合同;
(二)为试点企业提供数字化改造整体方案,确认改造前状态,明确改造标准,调集各服务商资源,安装、调试产品和服务,牵头完成对试点企业的数字化改造,对数字化转型项目实施进度、质量负责;
(三)及时向对应行业推进机构报送工作计划、进度和质量,配合行业推进机构开展并完成试点企业的验收;
(四)通过试点开发集成一批“小快轻准”(小型化、快速化、轻量化、精准化)的数字化解决方案和产品,总结归纳优秀案例。
第八条生态服务商应具备成熟产品、服务和解决方案,有成功服务案例和过往业绩,负责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行业推进机构统一组织下参与咨询诊断、出具解决方案、数字化改造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集成服务商的整体方案,提供产品和服务供集成服务商和试点企业选择。按照试点企业意愿,与试点企业或集成服务商签订产品(服务)合同,按合同约定,将数字化改造实施到位;
(一)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试点企业的安全生产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二)充分发挥行业智库作用,在行业数字化转型过程提供专业的技术指导和转型建议;
(四)不得私自以政府数字化转型工作的名义对接企业,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生产,不得擅自动用企业设施、车辆、工具、原材料等,不得违规向企业收取费用;
(五)保守企业商业机密,尊重企业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客户的数据和信息。
(一)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所服务企业的安全生产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二)诊断调研过程中,要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找准痛点、需求,提出有针对性、可行性和操作性的转型建议;
(三)遵循市场原则,尊重企业意愿,可以向企业推荐优秀生态服务商,但不应限制企业的自主选择;
(五)严格遵守服务合同条款,不强制增减服务内容,不擅自修改服务价格,不增加企业额外负担;
(六)不得私自以政府数字化转型工作的名义对接企业,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生产,不得擅自动用企业设施、车辆、工具、原材料等,不得违规向企业收取费用;
(七)保守企业商业机密,尊重企业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客户的数据和信息。
(一)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所服务企业的安全生产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二)诊断调研过程中,要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找准痛点、需求,提出有针对性、可行性和操作性的转型建议;
(四)积极参与数字化转型服务生态建设,配合集成服务商在数字化转型项目上的管理;
(五)严格遵守服务合同条款,不强制增减服务内容,不擅自修改服务价格,不增加企业额外负担;
(六)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不得擅自动用企业设施、车辆、工具、原材料等,不得违规向企业收取费用;
(七)保守企业商业机密,尊重企业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客户的数据和信息。
第十二条由市企业服务中心统筹、行业推进机构协同,通过问卷调查、电话访谈、实地走访等形式不定期开展跟踪检查,对集成服务商、生态服务商在数字化转型项目推进工作中的服务情况、违法违规情况等进行客观记录,并作为服务机构考核评优的依据。
第十三条行业推进机构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并限期整改,若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则相关工作由其他能力强的行业推进机构来组织:
(三)统筹、协调、实施数字化转型的能力不足,细分行业整体推进效果不达实施方案要求;
行业推进机构应对细分行业转型目标负责,整体改造完成率达95%,可全额获得行业推进机构工作经费;整体改造完成率低于95%但高于80%,可获得行业推进机构工作经费的85%;整体改造完成率低于80%,停止拨付工作经费,直至行业推进机构及时整改推进到位。
第十四条对集成服务商进行动态评估,集成服务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且整改不到位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取消其集成服务商资格:
第十五条生态服务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且整改不到位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并取消其生态服务商资格:
第十六条行业推进机构可就相关争议事项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诉,申诉材料应写明申诉的事项、理由和目的,并举证必要、真实的佐证材料。
第十七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收到申诉后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并根据试点工作推进情况适时进行修订。